设置复制 - Amazon Simple Storage Service

设置复制

注意

在您设置复制之前就存在的对象将不会自动复制。换句话说,Amazon S3 不以回溯方式复制对象。要复制在复制配置之前创建的对象,请使用 S3 分批复制。请通过 复制现有对象 了解有关配置分批复制的更多信息。

要启用同区域复制(SRR)或跨区域复制(CRR),请向源存储桶添加复制配置。该配置会指示 Amazon S3 复制指定的对象。在复制配置中,您必须提供以下内容:

  • 目标存储桶 – 您希望 Amazon S3 将对象复制到的存储桶。

  • 要复制的对象 – 您可以复制源存储桶中的所有对象或对象子集。通过在配置中提供一个键名前缀和/或一个或多个对象标签,可标识子集。

    例如,如果您配置复制规则,仅复制键名前缀为 Tax/ 的对象,则 Amazon S3 仅复制键为 Tax/doc1Tax/doc2 之类的对象。但它不复制具有键 Legal/doc3 的对象。如果您同时指定前缀和一个或多个标签,则 Amazon S3 仅复制具有特定键前缀和这些标签的对象。

除了这些最低要求,您还可以选择以下选项:

  • 副本存储类 – 默认情况下,Amazon S3 使用与源对象相同的存储类来存储对象副本。您可以为副本指定其他存储类。

  • 副本所有权 – Amazon S3 假定对象副本继续由源对象的拥有者拥有。因此,在复制对象时,它还会复制对应的对象访问控制列表 (ACL) 或 S3 对象拥有权设置。如果源存储桶和目标存储桶由不同的 AWS 账户拥有,您可以配置复制以将副本的拥有者更改为拥有目标存储桶的 AWS 账户。

您可以使用 REST API、AWS SDK、AWS Command Line Interface (AWS CLI) 或 Amazon S3 控制台配置复制。

Amazon S3 还提供了 API 操作来于支持设置复制规则。有关更多信息,请参阅《Amazon Simple Storage Service API 参考》中的以下主题: